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,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,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:
一、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,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、应税服务;
二、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金钱,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;
三、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,与所出售货品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相符,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、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。
受票方纳税人获得的契合上述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。
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。此前未处理的事项,依照本公告规则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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